本人/吾等聲明本人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屬真實、正確及完整並由本人/吾等親自填寫。本人/吾等亦聲明本人/吾等並無意圖於未來12個月內申請破產。本人/吾等亦明白於有需要時可要求比華利金融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貴公司」給予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之地址以索取本人/吾等之信貸記錄報告。
本人/吾等同意及授權貴公司可 :
1. 向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銀行、財務機構、收數公司及/或電子身份核證服務的承辦商或其他資料來源透露、交換本申請表內一切有關本人/吾等之資料及本人/吾等於貴公司其他戶口之資料;
2. 接觸公司註冊處或其他相關部門以披露閣下提供之資料,查閱包括但不限於完整公司查冊報告、個人身份證號碼、住宅地址及其他個人資料等;
3. 接觸 (i)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及/或 (ii)有關背景審查之服務提供者 及/或 (iii)類似服務提供者(如適用) 以查閱本人/吾等之信貸記錄 及/或 進行背景審查 及索取有關報告以作此項貸款申請及其後貴公司作戶口審查之用,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吾等其後向貴公司以電話、網上、傳真或其他貴公司認可之途徑再次申請貸款。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貴公司可進行該等戶口審查,以判斷本人/吾等之信貸額應否增加、減少或維持不變;
4. 有絕對權力確認、查核及核證本人/吾等的身份及批核或拒絕本人/吾等之貸款申請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及毋須退回有關申請文件之副本予本人/吾等;
5. 根據本人/吾等於貸款申請時指定之銀行戶口 (如適用者),將貸款額轉賬或存入該賬戶內;
6. 收集有關本人/吾等之資料以作本貸款申請之用及本人/吾等已獲貴公司通知本人/吾等可查閱及更正存於貴公司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之個人資料;
7. 不時向本人/吾等提供有關貴公司產品推廣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可直接聯絡本人/吾等及/或透過電子訊息包括以電話、電郵、傳真、短訊/多媒體短訊、預先錄製語音/視像訊息等方式將有關訊息傳送至本人/吾等;
8. 根據不時給予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之結單、通函、通知、章則及條款內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持有、使用、處理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本人應貴公司之要求而提供,或於本人與貴公司之交易過程中所收集有關本人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作推廣及其他指定用途,不論本人之申請其後遭撤回或拒絕與否;
9. 就着本人/吾等所欠貴公司的一切債項向承保人投保與本人/吾等相關連的人壽保險(所有開支及支出由貴公司負責及不會由本人/吾等承擔)以保障一旦本人/吾等身故後貴公司的利益,而貴公司將作為該保單的擁有人及唯一與最終受益人,以此為目的,本人/吾等同意及授權貴公司披露所有本人/吾等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吾等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貸款戶口號碼、貸款額及不時改變的欠款額)予貴公司選取投保的承保人,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該保單的擁有權、利益、權利及得益均屬貴公司獨有而並不構成本人/吾等對貴公司欠款的扺押品。
個人資料私隱政策聲明
本人/吾等確認已閱讀比華利金融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貴公司」「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政策指引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本人/吾等知悉及確認本人/吾等於本表格內直接或間接披露/提供的第三方的個人資料(包括所有本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均屬自願性質及沒有違反香港法例第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貴公司無意收集任何第三方的個人資料,並且此直接或間接披露/提供第三方的個人資料不是出於貴公司收集個人資料的任何目的。本人/吾等進一步同意所有本人/吾等於本表格內提供的資料以及貴公司不時收集的有關本人/吾等的個人資料,均可根據貴公司列於通知內有關個人資料使用及披露的政策,就有關用途及向有關人士(不論有關接收人士是處於香港或其它地方,或不論當地的個人資料保護程度是否與香港相乎)使用及披露。本人/吾等已對貴公司擬使用本人/吾等個人資料作直銷推廣作出回應,亦確認貴公司已提醒本人/吾等可隨時通知貴公司要求停止向本人/吾等提供有關的直銷推廣資料。